笔者认为,虽然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载明,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但依法采取措施的前提是驾驶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根据车辆本身情况、道路通行情况、事故时间、车辆撞击的部位、事故发生后车辆是否正常驾驶、碰撞是否在驾驶员的盲区范围等因素综合考量,李某是在未知晓或察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驶离现场的,其发现车辆损坏后立即报警,其主观心理上不存在故意逃避抢救义务或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且未加重保险人的责任,故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清涧县人民法院 郝文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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